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信访投诉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学习园地 | 联系方式
 
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哪些规定?
2005-05-20 16:19:48


 

    个体人员原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在按个体身份参保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上述期间属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未按规定缴费以及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在其退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缴费年限。
    补缴时间:原固定工最早从1993年1月起补缴;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原从事临时工的最早从1990年3月起补缴;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最早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则不允许用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实行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缴比例:按补缴时实行的缴费比例,目前为18%。

 版权所有: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Copyright (C) 2004 .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编码:050011  地址: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