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从1996年1月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目前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8%全部计入,然后再从单位缴纳的20%中划入3%;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金额越大,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 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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