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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5-05-23 15:33:54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4]89号文件)和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市劳社[2004]174号文件),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规定:
    一、 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
    二、 普调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1.1元基本养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三、 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再增加15元。
以上各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照顾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四、 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中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调整政策后,缴费年限满19年及以下,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3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20年至29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4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90元为最高限额。
    2、退职人员在普调(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的基础上月基本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00元为最高限额。
    五、 其他问题
    1、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
    2、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和涉及的政策仅用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作为今后调整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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