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参保单位管理
参保单位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单位参保、单位拆分与合并,单位分户立户、单位破产、单位成建制转入、单位成建制转出等内容。
一、单位参保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1、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内的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制镇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重点抓好以下企业和人员的参保工作:
(1)在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民工和城镇临时性用工的参保工作;
(2)抓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参保工作;
(3)抓好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
(4)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非全日制工作者的参保工作。
2、调查摸底 社会保险登记处要主动与市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和个体协会进行联系,摸清各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用工人数,并深入企业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及人数列表汇总,并报主管局长和上述有关部门。
3、督促企业依法参保 社会保险登记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人员分工分别深入国有、集体企业督促尚未参保的农民工和城镇临时性用工及时参保;深入未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督促其依法参保。要求新建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处应主动到企业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支持配合,督促所属企业依法参保。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社会保险登记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4、汇总报表 社会保险登记处每月业务结算后,按企业类型汇总应参保单位数,实参保单位数;应参保人数、实参保人数;新增参保人数、新增中断缴费人数、续保缴费人数,扩面目标任务及完成率,制表并报主管局长。 (二)、单位参保
1、参保登记 新建单位或其他单位首次参保时,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参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2、申报参保开户 新登记单位,携带经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及等证件资料,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处长按系统分工,指定专管员负责该单位参保工作。
3、参保开户给定单位编号 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上报的参保证件资料,符合参保开户条件的,在登记人员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投保”窗口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复核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无误后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单位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拆分与合并
(一)参保单位拆分 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将集团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时,或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因工作需要一部分职工统一由一家企业调入另一家企业时,在职职工管理处可做“单位拆分”处理。
1、单位需要做“拆分”处理的,由接收单位和被接收单位共同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拆分相关批文复印件和《单位拆分申请》(申请应注明:拆分原因、拆分人数、拆分时间、是否欠费等内容)。
2、处长审核拆分单位上报的《单位拆分申请》和拆分相关批文等资料,符合拆分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拆分。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拆分参保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被拆分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性别)。专管员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拆分合并”操作窗口,分别录入被拆分单位编号、接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核对无误后确认,完成单位拆分工作。
3、被拆分单位人员被拆分到新建单位的,新建单位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被拆分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将欠费一次性补缴,补缴款到帐,基金管理处记实个人帐户后,再办理“单位拆分”手续。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5、接收单位参保职工增加后,缴费工资通过报盘(报表)方式进行调整。
(二)参保单位合并 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被兼并时,在职职工管理处做“单位合并”处理。
1、接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企业改制批文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合并申请》(申请应注明:合并原因、合并人数、合并时间、是否欠费等内容)。
2、处长审核接收单位上报的《单位合并申请》和企业改制批文等资料,符合合并条件的予以合并。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被接收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被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性别),专管员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拆分合并”操作窗口,分别录入被接收单位编号和接收单位编号,核对无误后确认,完成单位合并工作。
3、被接收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欠费如数补缴,补缴款到帐,基金管理处记实个人帐户后,再办理“单位合并”手续。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4、被接收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单位合并”手续。而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合并”手续。
三、参保单位分户立户
(一)申请分户立户 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由集团(厂)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厂)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申请分户立户。
(二)办理分户立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有关批文;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户立户条件:
1、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2、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有独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
4、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批文和独立的人事权。
(四)审核、审批 处长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参保单位不同时具备分户立户条件的,不予分户立户,仍由集团(厂)或总公司负责其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五)办理分户立户手续 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位分户立户手续。分户立户单位携带经批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到社会保险登记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单位破产
(一)企业破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载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企业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由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的;
3、整顿期间,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及时了解破产企业参保和缴费情况
1、人员情况 企业破产后,综合计划处应及时了解该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工伤职工等人员情况。
2、缴费情况 了解破产企业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欠费金额、欠费原因、偿还办法等。
(三)破产企业人员安置
1、提前退休安置 企业破产后按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但需按规定,缴纳提前退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否则,扣减其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待遇时,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2、其他在职职工安置 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有代管单位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代管单位,由代管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无代管单位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保留个人帐户,进入失业期。失业期间再就业的,由就业单位为其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期满后未再就业的或失业后自谋职业的,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续保,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个体参保处。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缴纳,不缴纳的,扣减其缴费年限。
3、离退休人员安置 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有代管单位的,移交到代管单位管理;无代管单位的,移交到社区管理,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四)破产企业欠费清偿
1、欠费清偿 企业破产后,综合计划处及时派人参与破产清算小组工作,将破产企业欠费金额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破产清算小组。并根据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由清算小组从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欠费核销 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记录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五)注销破产企业参保信息 法院宣布破产后,由代管单位携带企业破产批文及注销登记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后,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单位成建制转入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和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应携带成建制转入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转入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转入单位上报的参保证件资料,符合转入条件且养老保险转入基金到帐的,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投保”窗口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复核单位基本信息,无误后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单位参保手续。
六、单位成建制转出
(一)办理停保、待遇停付手续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时,转出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管理处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签署停保意见,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 转出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并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审核注销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单位无欠费和已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的,给予注销登记。
(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等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业务员审核有关资料,符合成建制转出条件的办理转出手续。成建制转入省、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和在统筹范围内转出的,打印《石家庄市成建成制转出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表2-2)一式二份和《石家庄市成建成制转出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明细表》(表2-3)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基金转出付款凭证,另一份由转出单位转交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统筹范围内成建制转出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的,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