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
养老保险费征缴环节主要包括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单位缴费、缴费记帐等内容。一、缴费申报
(一)缴费申报时间参保单位应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每月6日业务处核定业务数据,7至10日信息中心进行业务结算)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缴费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二)办理缴费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50人以上报盘);
2、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3、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缴费基数核定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冀劳办[1998]202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要等于或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目前我市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来核定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目前我市采用年“封顶”(不超过省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月“保底”(不低于省上一年月社平工资的60%)的方法,来核定申报月的缴费基数。
(三)缴费申报确认
1、报表单位缴费工资调整专管员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工资调整”操作窗口录入报表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工资总额,按照单位上报的《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表4-1),调整、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报盘单位缴费工资调整专管员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数据交换”操作窗口录入报盘单位编号,对该单位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进行数据转换。转换之后在“工资调整”窗口查看有否多报人员,姓名为蓝色的是报盘中更改过的人员,其余为漏报人员,应立即进行修改处理。
3、缴费申报确认专管员调整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后,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单位月结算”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对该单位缴费进行月结算,打印《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表4-2)。企业劳资人员依据此月结算表填写、核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4-3),无误后报专管员。 专管员依据《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审核单位上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核对参保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含补缴金额)。审核无误后确认单位缴费基数,加盖“专管员专用章”。而后,单位劳资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报处长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缴费核定专用章”。
(四)月结算在职职工管理处每月结算前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户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金额、补缴金额、一次性支付、参保单位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信息传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进行结算,自动生成《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表4-4)。信息中心每月结算后(10日前)以电子数据形式传输给市地税局,作为参保单位缴费依据。同时,转换成单位下月初始数据。
三、单位缴费
(一)正常缴费参保单位持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4-3),到市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二联(付款银行留存),其余四联一并转国库,由国库盖章后退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第六联每月集中二次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单位缴费记帐凭证(其金额与反馈市地税局的第四联金额应相一致)。
(二)欠费补缴参保单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可随时补缴。单位因拖欠养老保险费,在办理职工退休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其欠费。参保单位先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欠费手续,业务员查询职工欠费金额,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4-5),参保单位持此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补缴欠费,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六联国库盖章后由市地税局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缴费记帐凭证。
(三)一次性补缴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到15年,而后办理退休手续。参保单位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开具的《石家庄市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表6-4),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基金管理处开具缴费收据,收费后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退休手续。
四、缴费记帐
(一)领取缴费凭证、对帐基金管理处每月15日、30日分两次到市地税局领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作为缴费单位记帐凭证。市地税局每月向市社会保险局提供上月养老保险费征收汇总金额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电子数据、回盘),基金管理处以养老保险费征收汇总金额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为依据,与市地税局进行对帐。反馈到市社会保险局的票据收入记帐金额与市地税局征收入库的金额和划入市财政专户的金额应完全一致,不一致时应及时与市地税局联系,查找其差额。
(二)缴费记帐
1、基金管理处业务员以《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为缴费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单位缴费收入帐和登记个人帐户。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费的,按费款实际做帐时间记入养老保险费收入帐,同时登记个人帐户。参保单位未按月足额缴费的,暂不登记个人帐户,待足额缴费后,再按最后缴费到帐时间登记个人帐户。
2、跨年度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的月数、金额计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费年度的个人帐户。
3、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
(三)退费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单位申报失误、职工减少未报或业务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多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参保单位写出书面退费申请,写明退费原因,应退费金额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退费申请,专管员审核后,报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参保单位持主管局长审批的退费申请,到市地税局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建帐、记帐、记息、对帐、个人帐户基金转入、转出、个人帐户支付等内容。
一、个人帐户建帐
(一)个人帐户建帐时间
1、市社会保险局在职职工管理处从1996年1月1日起,以参保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以个人编号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3、跨统筹范围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存储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二)个人帐户建帐项目在职职工管理处按下列项目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1、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单位编号;
(3)个人编号;
(4)姓名;
(5)性别;
(6)社会保障(公民身份号码)号;
(7)参加工作日期;
(8)参保登记日期;
(9)建立帐户日期。
2、缴费情况
(10)视同缴费年限;
(11)实际缴费年限;
(12)上年累计储存额;
(13)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14)上年记帐利率;
(1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6)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17)当年单位缴费比例;
(18)当年个人缴费比例;
(19)当年实缴月数;
(20)当年记帐额;
(21)当年个人缴费本金;
(22)当年个人缴费利息。
3、欠费情况
(23)历年单位欠费金额;
(24)历年个人欠费金额;
(25)当年单位欠费金额;
(26)当年个人欠费金额。
二、个人帐户记帐
(一)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划入部分。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年1月1日起为8%,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为3%。
(二)个人帐户按月记帐
1、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时,由在职职工管理处通过月结算,生成每个申报缴费人员个人帐户记录。同时,将个人帐户信息传至基金管理处。
2、基金管理处根据市地税局提供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电子数据),按单位逐个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注明记帐日期。同时,将个人帐户记帐信息传至在职职工管理处。未缴费的,形成个人帐户欠费记录。
3、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月数、金额计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个人帐户。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现行费率补缴。补缴利息按规定补缴。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
三、个人帐户计息
(一)上年度以前个人帐户记息办法信息中心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将上年职工个人帐户结转成年度记录,并按记帐利率计算缴费人员上一年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未支付完的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
(二)个人帐户当年记息办法 1、当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按当年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一半计息。 2、当年内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个人帐户对帐
(一)个人帐户的结转、计息信息中心根据省规定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进行个人帐户年度结转、计息,并将结转后的年度个人帐户打印信息传至在职职工管理处。
(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在职职工管理处在信息中心进行个人帐户年度结转、计息后,打印各单位《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一式二份),并将《对帐单》发放到各参保单位,并做好发放记录。
(三)个人帐户对帐参保单位必须及时将《对帐单》(表5-1)发放到职工手中,另一份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职工以《对帐单》为凭证,与上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市社会保险局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复查,凡单位或个人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除了通过《对帐单》对帐外,还可以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通过计算机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四)审核相关证明资料参保单位申请复查个人帐户时,填报《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5-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帐单》(表5-1)及相关证明资料。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审核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对确因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造成上年度个人帐户记录错误或因单位少申报职工缴费工资而影响上年度个人帐户记入额的,待单位补缴后,专管员签署意见,处长复审,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分别予以修改或调整。(五)修改调整个人帐户在职职工管理处设专人负责个人帐户审核、修改调整工作。参保单位持主管局长批准的《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5-2)和缴费收据到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个人帐户修改或调整。修改调整后经处长复核,复核无误后确认(未经复核确认的视为无效修改记录),专管员重新打印《对帐单》(表5-1),并将重新打印的《对帐单》发至单位或个人。
(六)修改调整个人帐户规定未经主管局长批准和未出示缴费收据的,个人帐户专管员不准私自修改调整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修改、调整前先打印需修改、调整年度的个人帐户对帐单,作为原始记录留存。个人帐户修改调整后要保留主管局长审批的《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和单位(个人)缴费收据复印件及修改调整前原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上述资料每年底整理后送交档案室存档,以备待查。
五、个人帐户基金转移
(一)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入
1、同城转入调入单位持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手续。业务员审核后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数额,填写收款收据。调入单位持收款收据到调出单位参保机构,开取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支票,并将支票交基金管理处。调入单位待个人帐户转移基金到帐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异地转入基金管理处收到外地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汇款回单后入帐,在《转发单》上加盖“外地养老金收讫章”。调入单位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查询个人帐户转移基金是否到帐,到帐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3、续记个人帐户在职职工管理处按下列办法续记个人帐户:
(1)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及县(市)区转入的,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2)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个人帐户转移基金到帐后,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3)从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个人帐户转移基金到帐后,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续记个人帐户。(二)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出
1、同城转出调出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后,持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到调入单位所参保的(省、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开取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收款收据,之后持收款收据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手续。基金管理处业务员审核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收款收据,无误后填写支票,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2、异地转出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第一联传到基金管理处作为个人帐户基金转出凭证。基金管理处业务员按照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填写《电汇凭证》,银行凭《电汇凭证》电汇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3、封存个人帐户信息中心按下列办法封存、保留个人帐户:
(1)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出的,封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再计息;
(2)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和转入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封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再计息;
(3)从参保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基金暂不转出,保留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记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三)成建制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
1、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转移在本省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成建制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规定,只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成建制转出单位持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石家庄市成建制转出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表2-2)和《石家庄市成建制转出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明细表》(表2-3),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手续。
2、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时,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1)1998年1月1日前个人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2)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一)申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二)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在职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申请及市社保机构批复;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对帐单;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上报的一次性支付相关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按在职终止减少业务操作程序处理。打印《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专管员签字,报处长复核,无误后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交参保单位作为支付凭证,基金管理处根据在职职工管理处提供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信息给予支付。信息中心按规定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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