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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八)
2006-06-30 17:08:49
         第八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环节主要包括:管理服务范围和形式、纳入社区管理、社区管理服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委托企业管理等内容。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和形式
       (一)范围在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我市)居住的退休人员。
       (二)形式
          1、对常年居住在市区和分散居住在各县(市)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步到位移交社区;未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街道(乡镇),由其履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职责,进行管理服务。
         2、对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退休人员集中居住200人以上的企业生活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委托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企业要设立退管服务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挂牌、统一职责、统一标准、统一业务培训和指导。企业已建立退管服务机构、配备了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基本满足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并具备自收自支能力,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企业对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退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
        3、对我市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对居住在省内其它市的退休人员,逐步实现属地管理。
        4、对在省内其它市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我市居住的退休人员,按照全省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二、纳入社区管理
        (一)退休人员整体移交社区管理
         1、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全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署,向参保的社保机构报送《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报表》(表8-1),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的退休人员移交手续。
        2、企业确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并缴费由社保机构将《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登记表》(表8-2),通过企业发给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或亲属按时到常年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计汇总后,向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提供退休人员的常年居住地基本信息,社保机构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企业,由企业向社保机构报送《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表8-3),并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3、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由社保机构根据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中退休人员信息,通过数据转换,生成《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8-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信息表》中的个人信息加以补充和完善,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库,粘贴彩照后,归档保存。同时,建立《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5)及《石家庄市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6)、《石家庄市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7)、《石家庄市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8)、《石家庄市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9)、《石家庄市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10)、《石家庄市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11)。
      4、接转退休党员组织关系退休党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以下办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县(市)区属退休党员,在本县(市)区居住的,由企业直接将组织关系转到退休人员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跨县(市)区居住的退休党员,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将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党员居住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再转往街道(乡镇)党组织;
      (3)市属退休党员,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退休党员常年居住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 
      (4)中直、省属、军工等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可参照市属退休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办理转移。退休党员被原单位返聘的,其组织关系仍留在原单位;
      (5)受聘于其它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5、档案整理与交接
     (1)移交前,企业要整理规范退休人员档案。对已经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档案,保持原有的分类和装订顺序;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档案,要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分类目录》(表8-12)进行分类、整理、统一装订;对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缺少退休审批及相关材料的,企业要予以补办;对不能补办的材料,企业要出具证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原因和名称。
    (2)退休人员档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在县(市)区社保机构参保的退休人员档案,由原参保的社保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在市级以上社保机构参保的退休人员档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县(市)区社保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3)由县(市)区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和在其它档案托管部门存放的退休人员档案暂不移交,只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信息表》。
     (4)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时,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和相关缴费手续,到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档案交接。企业和社保机构要按照《档案材料目录》(表8-13)、《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接表》(表8-14)的内容,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二)新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2004年4月1日后新办理的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打印《登记表》(表8-2),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及缴费手续。
         2、企业将《登记表》交给退休人员或亲属,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常年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表》交回企业。
         3、企业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和《登记表》,到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4、每月25日前,由各县(市)区社保机构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逐级提供本月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依此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台帐。
        5、退休党员在纳入社区管理时,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街道(乡镇)党组织。
       三、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
       (一)负责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
        1、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根据文件确定的调整范围、条件和标准,确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金额,通过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县(市)区社保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信息逐级传送到社区。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打印养老金调整信息,并张榜公示。退休人员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专人负责核对,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负责更改。
       3、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审批后,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将调整和补发的养老金直接划入退休人员银行帐户。
       4、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结束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个人审批表》(表6-11),经社保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送档案存放地进行归档。
       (二)负责办理供养亲属待遇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级上报《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告表》(表8-15),帮助供养亲属办理领取丧葬费手续。对符合享受一次性救济金和抚恤金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社保机构上报《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救济审批表》(6-13),办理一次性救济金及抚恤金手续。
      (三)退休人员流动管理退休人员居住地变更超过六个月的,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原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以下简称《流动登记表》)(表8-16),并持《流动登记表》和《信息表》到转入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市属以上企业退休人员跨县(市)区流动时,退休人员档案由迁出地社保机构转入迁入地社保机构管理。
      (四)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自觉开展互助活动。
      (五)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印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表8-17),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退休人员登记时,向每个退休人员发放《联系卡》,要“一人一卡”,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退休人员清楚了解联系卡的作用和内容,以方便退休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六)开展文化体育健身和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利用社区老年星光之家,并与辖区内企业签订协议,实现资源共享,保证企业原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优先用于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每月制订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疾病预防控制及健康教育活动。
      (七)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内容,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满意的政策咨询。根据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所掌握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的内容和相关资料,为退休人员提供各项查询服务。 
      (八)组织退休党员开展活动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九)统计报表各级社保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每月5日前根据本机构上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逐级汇总编报《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月报表》(表8-18)。报表要及时、准确。
        四、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一)资格认证范围凡在我市各级社保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均列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范围。
         (二)资格认证程序
           1、下发资格认证通知各级社保机构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安排,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参保单位下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通知。退休人员已移交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进行资格认证;未移交的,由原单位负责进行资格认证。
         2、资格认证
        (1)市内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退休人员到常年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时,领取《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证》(表8-19),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定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个月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级填报《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以下简称《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表8-20),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停发其养老金。待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级填报《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恢复并补发养老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造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由工作人员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凡在异地(市内各区以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将《石家庄市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异地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表》)(表8-21)邮寄给离退休人员本人,由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现居住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3)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供养亲属在异地居住的,由参保单位将《石家庄市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供养亲属资格认证表》)(表8-22)邮寄给供养亲属,由供养亲属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未就业者出具就业管理部门无业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居住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在本市居住的供养亲属,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给《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定期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资格认证。
      (4)境外居住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资格认证定居港、澳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外交部驻港、澳联络处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由驻港、澳联络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定居台湾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资格认证,由当地公证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定居国外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建立资格认证信息档案
          1、上报资格认证表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将《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表8-21)、《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表》(8-22)送回(或邮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分类并按个人编号由小到大装订成册,上报市社会保险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同时上报《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金和抚恤金资格认证汇总表》(表8-23)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金和抚恤金资格未认证人员情况表》(表8-24)。
         2、建立资格认证信息档案市社会保险局信息中心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处提出的业务需求,编制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程序。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将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建立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档案。
       (四)资格认证问题的处理
        1、对未按期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以及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执行继续冒领养老金和抚恤金的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每月底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提供《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表8-20),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审核,确认后当月停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2、资格认证后,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填写《石家庄市追缴冒领养老金(抚恤金)通知单》(表8-25),送交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核定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金额,送交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从每月补发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中扣回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并于每月结算前将《追缴冒领养老金通知单》送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反馈扣回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情况。对不能如数扣回的,由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将《追缴冒领养老金通知单》送交稽核处。稽核处向参保单位下达《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10-9(3)]和《追缴冒领养老金通知单》,责令退还冒领的养老金或抚恤金,参保单位接到《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和《石家庄市追缴冒领养老金(抚恤金)通知单》后,在15日内到基金管理处退还冒领的养老金、抚恤金。
       3、对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或拒不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的参保单位,由稽核处填写《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10-10)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4、对未按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经资格认证后,失踪、被判刑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处申请恢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养老保险待遇,上报《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表8-20)和《石家庄市供养亲属恢复享受抚恤金待遇报告表》(表6-14),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审核后,送交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恢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并将补发金额提供给基金管理处。由基金管理处将补发的养老金直接划拨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个人银行帐户上;将补发的抚恤金划拨到单位,由单位发给供养亲属。
        五、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一)档案保管条件
          1、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各县(市)区社保机构必须选择或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门档案库,配置灰白色密集架或制式档案柜,档案库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50平方米,并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2、档案库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不得明火进入库房。
        4、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二)档案管理
        1、档案室的档案要分门别类,科学系统地排列、摆放整齐。档案编号统一采用个人养老保险微机号码,档案盒侧面的位置号应采用不干胶粘贴,以便档案流动时变更存放位置。   
        2、档案室要牢固,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泄密。
        3、维护档案的安全,强化档案管理中的“七防”措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以防事故发生。
        4、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解决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5、做好档案统计,对移出利用等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每半年和年终进行档案的全面检查统计。
        6、档案室要逐步改进保护技术,对已损坏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7、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做好通风工作,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8、档案人员调动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三)档案利用
            1、利用档案一般不准借出,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限期归还。根据利用者的身份和查阅档案的内容确定批准手续。
            2、利用档案时,注意保护档案,不准涂改、抹、勾、画、加注、抽、拆、折叠档案材料,不准私自拍照,并严守机密。如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
            3、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由档案室核实无误,加盖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可与原档案同效,否则无效。
            4、利用者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同时应该承担利用效果反馈义务,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5、档案人员对借阅的档案,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立即追查并报告领导严肃处理。
            6、档案人员调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四)档案的鉴定销毁
        1、档案部门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一律不准销毁任何档案。
        2、鉴定档案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3、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方可销毁。
        4、对批准销毁的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缓期一年执行。销毁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损失和泄密。经办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5、销毁清册要作为永久案卷保存。
        (五)档案统计
        1、档案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2、要建立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全宗名册案卷目录登记簿。
        3、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及时填写阅档登记簿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
        4、按规定和要求,填好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5、统计、登记要求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填表人要签名盖章。
       (六)档案保密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在公共场所不得随意谈论档案中有关机密事项。
       2、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或到家中翻阅。
       3、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和亲友或无关人员泄露档案机密。
       4、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拍照档案。
      5、一旦发现泄露现象或档案被盗、丢失,档案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并主动提供线索,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
      六、委托企业管理
     (一)建立机构,统一挂牌企业要将目前分散在劳资、人事、办公室等部门的退休人员管理职责集中合并,在现有退管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统一机构名称。机构名称统一为“××厂(公司、集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同时配备工作人员,建立退管服务机构工作场所和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核拨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
     (二)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职责配合社保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金调整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帮助供养亲属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手续;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原有的统筹项目外费用和其它福利待遇;组织退休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疾病预防控制及健康教育活动;负责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做好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础工作
        1、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建立退休人员信息库,内容包括:《信息表》(表8-4)、《委托企业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台帐》(表8-26),企业退管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向社保机构填报上月《企业退管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月报表》(表8-27)。
       2、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向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发放联系卡要“一人一卡",并做好宣传工作,使退休人员清楚了解联系卡的作用和内容。
      3、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企业退管服务机构可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服务组织的指导。
      4、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对所管理的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实行动态管理,跟踪了解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存状况,定期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退休人员死亡后,本市居住的其家属要在3日内、异地居住的其家属要在7日内向企业退管服务机构报告,企业退管服务机构应分别在4日内(本市居住)、10日内(异地居住)向社保机构报告。死亡不报造成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要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5、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政治学习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有计划的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健身活动;开办老年学校,传授知识;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和政治学习;对有困难和重病的退休人员进行探访慰问;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6、退休人员档案的整理与管理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认真细致整理好退休人员档案。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尚未整理规范的,要按履历材料、各类鉴定材料、学历和职务材料、政审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其它党派的相关材料、奖惩材料、其它材料分成七类,各类材料要夹放分类纸,装订成册。整理档案材料时,要注意材料是否齐全,如有缺项的,由企业负责补齐或出具证明。退休人员档案已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整理规范的,不再重新整理装订。档案装订后,要按照档案材料内容,认真填写《档案材料目录》(表8-13),并连同档案一同装入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档案盒。有条件的企业,可将退休人员档案与在职职工档案分离,由企业退管服务机构集中管理。
     7、退休人员经常性事务的管理在委托企业退管服务机构管理退休人员的同时,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在退休人员没有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时期,企业应继续协助社保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避免发生管理服务工作脱节、断档的问题。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第九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基金支出、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内容。
         一、基金收入
       (一)缴费收入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由市地税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入国库后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利息收入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和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指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
       (四)转移收入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入时,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
       (五)上级补助、下级收入下级上解、上级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六)其他收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
       (七)收入对帐基金管理处每月对基金收入与财政专户、市地税局进行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二、基金支出
       (一)养老金支出基金管理处对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每月提供的《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表7-8)和《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表7-9)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代发银行拨付当月应发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基金一次性支出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退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办理退休时,基金管理处以在职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表4-4)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结算支付表》(表7-6)为支付凭证,复核无误后,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或亲属。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参保处出具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为支付凭证,到基金管理处支取现金。
      (三)转移支出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出时,基金管理处以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为支出凭证,按照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及帐号,从“支出户”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四)上解上级、补助下级支出市社会保险局对县(市)区的补助支出,上解省社会保险局的支出,其他支出款项,基金管理处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五)其他支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养老保险待遇性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
        三、会计核算
      (一)填制收入记帐凭证
         1、缴费收入凭证基金管理处以市地税局每月反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电子数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利息收入凭证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基金管理处以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市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通知单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3、财政补贴凭证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基金管理处以市财政部门拨付通知单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4、转移收入凭证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入时,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划入“收入户”时,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5、下拨、上解收入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上解和省社会保险局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以银行回单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 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6、其他收入凭证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基金管理处以市地税部门反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填制支出记帐凭证
        1、养老金支出凭证基金管理处以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每月提供的《基金拨付通知单》及支票存根和《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表7-8)和《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表7-9)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个人帐户支出凭证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出,基金管理处以在职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表4-4)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结算支付表》(表7-6)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3、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支出跨统筹范围转出个人帐户基金时,基金管理处以银行回单和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4、下拨、上解支出凭证市社会保险局对县(市)区的补助支出,上解省社会保险局的支出,基金管理处以调剂基金意见和收款方收据及支票存根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5、其他支出凭证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养老保险待遇性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基金管理处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三)登记分类总帐基金管理处依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四)对帐基金管理处月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与银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记帐、日记帐、财政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核对。同时,每月以申报缴费数据为依据,同市地税局反馈的缴费数据进行对帐。
      (五)编制会计报表基金管理处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编制市本级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根据各县(市)区会计报表,汇审、编制全市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省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
        四、预算
        (一)编制预算基金管理处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度决算进行分析,全面考虑预测本年度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因素和年度征缴计划及待遇支出计划,编制预算草案和编制预算说明。同时根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的预算,汇审、编报全市的预算报表。
        (二)预算审核基金管理处将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根据局长办公会决议,按预算科目要求,重新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表9-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一)》(表9-3)和有关明细表。
        (三)报表基金管理处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预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省社会保险局和我局各业务主管局长及有关业务处室。
        (四)预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基金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五、决算
        (一)决算准备基金管理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帐,进行年终结帐。
        (二)编制决算基金管理处根据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表9-1)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三)决算审核基金管理处将市本级决算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根据局长办公会决议,按照编制决算科目要求,重新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表9-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一)》(表9-5)和有关明细表。
       (四)报表基金管理处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决算,按规定期限报省社会保险局和我局各业务主管局长及有关业务处室。 
          第十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监督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监督环节主要包括参保单位稽核、内部监督、稽核统计报表等内容。
         一、参保单位稽核
       (一)确定稽核对象稽核处按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1、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3、根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处的建议确定;
       4、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5、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确定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验证情况;
        2、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4、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及单位缴费公示情况;
        5、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状况;
        6、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补缴情况;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下发稽核通知书市社会保险局稽核处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10-1),将稽核的内容、方法、时间、人员、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不事先通知)。送达人和接收人分别在通知书上签字。
      (四)实施稽核稽核人员到参保单位实施稽核时,应有2人以上,并主动出示稽核证件,说明身份。对依法需回避的,稽核人员应主动回避。
          1、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稽核人员认真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变更登记表》,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营业执照》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有否参保未登记、登记未验证年检问题。
          2、参保职工人数稽核
        (1)稽核参保职工人数时需查阅以下资料:
          ① 职工花名册;
          ② 职工工资发放表;
          ③劳动统计报表(104表);
          ④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⑤ 在校实习生实习合同书;
          ⑥其他形式用工资料。
        (2)核查参保职工人数稽核人员认真查阅上述资料,逐项进行核对,查清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请病假、事假、产假六个月以上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临时工及其他用工人数,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人数稽核表》(表10-2)。从上年末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中减去在校实习生、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政策规定不应列入参保的其他人员,剩余人数为稽核后应参保人数。从稽核后应参保人数中减去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即为漏参(应参未参)人数。
          3、缴费工资总额稽核
         (1)稽核缴费工资总额时需查阅以下资料:
            ①上年度各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
            ② 工资、奖金发放表;
            ③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④ 与缴费有关的会计总帐、应付工资帐、应付福利费帐、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帐、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
         (2)核查缴费工资总额稽核人员认真审核查阅上述资料,摘录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与查阅的资料进行核对比较,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工资总额稽核分析表》(表10-3)。
         (3)核定缴费基数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目前我市以该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采用年“封顶”(不超过省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月保底(不低于省上一年月社平工资的60%)的方法核定。因此,在稽核中应按下列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①把应列入而未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如年终奖金、工资性福利开支、发放实物等列入工资总额。
          ② 从工资总额中扣除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如超过省社平均工资300%部分、独生子女费、取暖费、医疗补助费等)和参保范围以外人员的工资(如在校实习生生活补贴、聘用退休人员工资、在原单位已参保人员工资等)及其他不应列入工资的项目,扣除后剩余的工资总额即为稽核后的实际工资总额。
          ③对于涉及跨年度列支需进行调整的,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表10-4(1)(2)]应按对应月份进行调整。经过稽核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的实际工资总额和经过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即为该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再由稽核后的工资总额与单位同期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相比,其差额即为该单位少报、瞒报的工资总额。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状况核查
        (1)确定核查对象社会化管理服务处根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将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单位名单提供给稽核处。稽核处向被核查单位发出《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10-1),并按规定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条件和生存状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已经死亡、失踪、判刑的离退休人员和失去供养条件的亲属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2)核查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稽核人员认真核查离退休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的生存证明等资料,以确认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3)核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条件稽核人员认真核查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学生在校证明、就业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件资料,核实是否存在已失去供养条件仍在享受、冒领和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做稽核笔录稽核中稽核人员要认真做好稽核笔录,把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凭证详细记录在《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记录》(表10-5)表中。稽核后把稽核项目、稽核情况和稽核结果与被稽核单位进行复核,稽核人和被稽核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劳资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
       (六)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为保证稽核结论和意见的正确性,稽核中稽核人员必须按照稽核事项认真收集有关证据,并详细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底稿》(表10-6),作为稽核事项的凭证。
       (七)稽核问题的处理
        1、稽核小组写出稽核报告稽核小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稽核情况写出《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报告书》(表10-7),并附稽核记录、工作底稿、证据等资料报处领导审核。
        2、告知被稽核单位稽核情况稽核处根据稽核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石家庄市企业稽核情况告知书》(表10-8),并按有关规定对被稽核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提出稽核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将稽核结果告知被稽核单位,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其意见,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下达稽核意见书
         1、稽核处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单位,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意见书》(以下简称《稽核意见书》[表10-9(1)],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2、对有违反法规行为的单位,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认真复核、双方确认的基础上,填写《稽核意见书》[表10-9(2)],并将《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单位。对查出少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对核查出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判刑不报,虚报冒领养老金和失去供养条件继续冒领供养亲属待遇的,填写《稽核意见书》[表10-9(3)],下达被稽核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处罚被稽核单位对市社会保险局下达的《稽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稽核处理意见的单位,稽核处填制《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10-10),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单位稽核档案稽核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被稽核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稽核文书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建档,统一编码,统一保存,以备咨查。
        二、内部监督
        (一)确定内部监督审核对象稽核处根据年度内部监督审核计划和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审核对象,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下发内部监督审核通知书稽核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向被审核对象下达《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监督审核通知书》(表10-11),将审核的内容、方法、时间、要求和需准备的资料告知被审核部门,要求被审核部门准备齐全待查资料,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稽核处到被审核部门实施审核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稽核证件。
        (三)实施审核
         1、审核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在职职工管理处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和缴费凭证,验证基金管理处对单位缴费记帐和个人帐户纪录的真实性;
         3、审核新增退休人员年龄、缴费年限等退休条件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计发的退休待遇准确性;
         4、审核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依据政策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5、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原始资料及个人养老金标准,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供养亲属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6、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基金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基金管理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准确性,是否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四)做审核笔录稽核人员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原始凭证,详细记录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核记录》(表10-12)表中。审核后把审核情况告知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并交换审核意见,审核人和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内部审核记录上签字。
        (五)提出内部审核意见稽核处根据审核记录和有关规定,填写《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核意见书》(表10-13),对被审核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送交被审核部门落实。被审核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写出报告,并及时送交稽核处。
        (六)建立内部审核档案稽核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被审核部门整改情况,及审核中各种证据、审核文书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建档,统一编码,统一保存,以备咨查。
          三、稽核统计报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统计表》(表10-14)、《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月报表》(表10-15)、《石家庄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月汇总表》(表10-16)、《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汇总表》(表10-17),均为我市各级社保机构稽核工作业务报表,由社保机构稽核工作统计人员具体填写,稽核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备领导参考和综合计划部门汇总统计。稽核统计报表中有需说明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说明。稽核统计报表要求在每月的25日前完成并报出。
         第十一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计管理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计管理环节主要包括统计业务基础数据、编制统计报表、编写统计分析报告与报表、业务资料管理、编写年度养老保险综合概况等内容。
        一、统计业务基础数据
        (一)统计市本级业务基础数据综合计划处在市本级月结算基础上,统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基金管理等业务基础数据,而后进行汇总,编制月报。在职职工业务基础数据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中断人数、新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离退休人员业务基础数据包括:离退休人数、新增退休人数、死亡人数、社会化管理人数、应发放养老金人数、发放金额等;基金管理业务基础数据包括:基金征集额、清欠额、企业欠费额等,以上业务基础数据均由计算机管理程序自动生成。
        (二)统计县(市)区业务基础数据
          1、县(市)区报表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每月初向市社会保险局县(市)区处上报各类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2、汇总县(市)区业务基础数据县(市)区处统计人员每月初根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上报的统计报表,汇总其养老保险业务基础数据(业务基础数据内容同市本级),编制县(市)区级月统计报表,并按时报到综合计划处。
          二、编制统计报表综合计划处按照统计报表要求,分别对市本级、县(市)区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中断人数、新参保人数、离退休人数、新增离退休人数、死亡人数、社会化发放人数、应发放养老金、缴费基数、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金征集额、企业欠费额、清欠额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月、季、年统计报表。
        (一)编制月报综合计划处在每月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月统计报表:
         1、《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月报表》(表11-1)(冀劳社统险1号);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月报表》(表11-2)(劳社统险3号)。
      (二)编制季报综合计划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季度统计报表: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11-3)(冀劳社统险7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表》(表11-4)(劳社统险8号);
         3、《稽核缴纳社会保险费与验证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汇总表》(表11-5)(劳社统险16号)。
      (三)编制年报综合计划处在每年12月份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年度统计报表: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11-3)(冀劳社统险7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表》(表11-4)(劳社统险8号);
        3、《稽核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汇总表》(表11-5)(劳社统险16号);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情况表》(表11-6)(劳社统险9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表11-7)(冀劳社统险17号)。
        三、编写统计分析报告与报表
        (一)编写统计分析报告综合计划处每月、季度、年度在收集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后,对主要基础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现状,预测未来,分别写出月统计分析、季度统计分析和年度统计综合分析报告,为局领导提供业务数据资料和决策依据。
        (二)上报统计报表综合计划处在每月5日前,季后15日前,次年1月底前分别把月报、季报、年报上报到省社会保险局及有关部门。上报前填写填报单位、填报人,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四、业务资料管理
       (一)业务表格使用管理在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中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业务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处室传递信息的业务表格,送出与接收的业务处室要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二)业务资料归档养老保险各种业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送交档案室保管。电子业务数据,由信息中心做好电子文档备份工作,确保业务数据安全运行,不丢失。
        五、编写年度养老保险综合概况综合计划处每年初,在编制上年度统计报表基础上,依据上年度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写《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综合概况》,并印刷成册,作为内部资料,供局领导查阅,并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章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环节主要包括个体人员参保范围、参保规定、首次参保、续保、个人缴费、缴费记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退休手续等内容。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一)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力市场、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我局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省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六)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个体人员首次参保
        (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档案保管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12-1),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重点审核《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有关内容:
         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分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2、出生日期:按《职工招工表》、《入伍登记表》等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写。
         3、首次建立原因:指职工首次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分别填写新招工、学生分配、转业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统筹范围内转入、其他。
         4、恢复缴费原因:分别填写再就业、本社保机构范围内调动、其他。
         5、参加工作日期:指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
         6、户口性质:分别填写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7、个人身份:分别填写工人、干部、农民工、个体、其他。
         8、用工形式:分别填写合同制、聘用制、临时工、非全日制、其他。
         9、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从事的按国家规定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种名称。
        10、从事特殊工种月数:指参保人员1994年10月底以前及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月数。
        11、参保登记日期:指参保人员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期。
        12、首次缴费日期:指实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开始缴费的日期。
        13、建立个人帐户日期: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日期。
        14、视同缴费月数:指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月数填写,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15、帐户前实际缴费月数:指实行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
        16、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数额填写。
        17、申报缴费情况:指参保职工首次缴费或恢复缴费之月,应申报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月数。月工资收入指参保人员当月全部工资收入,需要补缴的写明补缴起止年月。
      (四)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补缴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信息档案。
         四、个体人员续保
        (一)办理续保手续个体人员续保时,由存档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存档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个体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续保人员提供的续保相关证件资料,查阅《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核对缴费记载情况、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项目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情况。
      (四)完善个体续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恢复”操作窗口补录个体续保人员个人编号、恢复原因、补缴等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缴费人员由中断缴费恢复为正常缴费。
       五、缴费
      (一)缴费基数核定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最低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缴费时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进行申报,个体参保处或地税部门指定的收费银行根据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二)缴费比例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0%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1、每月1日至3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四)补缴时间认定由于种种原因,个体参保人员没有按时参保缴费的,在首次参保时需按下列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1、原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补缴;
         2、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起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录之月起补缴;
         3、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补缴;
         4、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从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五)个人缴费
           1、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现金,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代收费网点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3、缴费后银行开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交缴费者作为个人缴费凭证。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作为个人帐户对帐的依据。
       (六)退费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六、缴费记帐
       (一)个人帐户记帐个体人员缴费后,代收银行微机自动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录个人帐户,市地税局每月分两次向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对个体人员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确认,实现个人帐户记录。未经基金管理处确认的,个人帐户记录视为无效记录。跨年度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的个人帐户,直接记入补缴当年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计息信息中心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息和计算办法,对上一年前个人帐户进行计息。
       (三)个人帐户对帐
          1、打印《对帐单》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表5-1),发给个体参保人员。
          2、个人帐户对帐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表5-1)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平时可到一楼业务大厅利用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3、个人帐户修改调整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表5-1)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12-2)。业务员进行审核,确需修改调整个人帐户的,经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个人帐户修改专管员进行修改调整。个人帐户修改调整按第五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四”个人帐户对帐要求办理。
          (四)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1、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个体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向个体参保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对帐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待遇审核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业务员签字,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其亲属持主管局长审批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之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转入单位后,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只需个体参保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办理转出中断手续时,需出示调入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证明,个体参保处按单位为本人缴费的时间做中断;未出示证明的,按办理转出时间做中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八、办理退休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体参保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退休中断专用章”。由个体参保人员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本人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退休审批表》(表6-1),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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