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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十)
2006-06-30 17:09:13
第十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监督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监督环节主要包括参保单位稽核、内部监督、稽核统计报表等内容。
一、参保单位稽核
(一)确定稽核对象稽核处按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1、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3、根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处的建议确定;
4、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5、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确定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验证情况;
2、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4、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及单位缴费公示情况;
5、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状况;
6、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补缴情况;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下发稽核通知书市社会保险局稽核处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10-1),将稽核的内容、方法、时间、人员、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不事先通知)。送达人和接收人分别在通知书上签字。
(四)实施稽核稽核人员到参保单位实施稽核时,应有2人以上,并主动出示稽核证件,说明身份。对依法需回避的,稽核人员应主动回避。
1、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稽核人员认真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变更登记表》,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营业执照》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有否参保未登记、登记未验证年检问题。
2、参保职工人数稽核
(1)稽核参保职工人数时需查阅以下资料:
① 职工花名册;
② 职工工资发放表;
③劳动统计报表(104表);
④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⑤ 在校实习生实习合同书;
⑥其他形式用工资料。
(2)核查参保职工人数稽核人员认真查阅上述资料,逐项进行核对,查清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请病假、事假、产假六个月以上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临时工及其他用工人数,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人数稽核表》(表10-2)。从上年末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中减去在校实习生、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政策规定不应列入参保的其他人员,剩余人数为稽核后应参保人数。从稽核后应参保人数中减去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即为漏参(应参未参)人数。
3、缴费工资总额稽核
(1)稽核缴费工资总额时需查阅以下资料:
①上年度各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
② 工资、奖金发放表;
③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④ 与缴费有关的会计总帐、应付工资帐、应付福利费帐、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帐、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
(2)核查缴费工资总额稽核人员认真审核查阅上述资料,摘录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与查阅的资料进行核对比较,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工资总额稽核分析表》(表10-3)。
(3)核定缴费基数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目前我市以该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采用年“封顶”(不超过省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月保底(不低于省上一年月社平工资的60%)的方法核定。因此,在稽核中应按下列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①把应列入而未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如年终奖金、工资性福利开支、发放实物等列入工资总额。
② 从工资总额中扣除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如超过省社平均工资300%部分、独生子女费、取暖费、医疗补助费等)和参保范围以外人员的工资(如在校实习生生活补贴、聘用退休人员工资、在原单位已参保人员工资等)及其他不应列入工资的项目,扣除后剩余的工资总额即为稽核后的实际工资总额。
③对于涉及跨年度列支需进行调整的,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表10-4(1)(2)]应按对应月份进行调整。经过稽核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的实际工资总额和经过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即为该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再由稽核后的工资总额与单位同期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相比,其差额即为该单位少报、瞒报的工资总额。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状况核查
(1)确定核查对象社会化管理服务处根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将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单位名单提供给稽核处。稽核处向被核查单位发出《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10-1),并按规定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条件和生存状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已经死亡、失踪、判刑的离退休人员和失去供养条件的亲属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2)核查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稽核人员认真核查离退休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的生存证明等资料,以确认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3)核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条件稽核人员认真核查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学生在校证明、就业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件资料,核实是否存在已失去供养条件仍在享受、冒领和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做稽核笔录稽核中稽核人员要认真做好稽核笔录,把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凭证详细记录在《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记录》(表10-5)表中。稽核后把稽核项目、稽核情况和稽核结果与被稽核单位进行复核,稽核人和被稽核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劳资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
(六)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为保证稽核结论和意见的正确性,稽核中稽核人员必须按照稽核事项认真收集有关证据,并详细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底稿》(表10-6),作为稽核事项的凭证。
(七)稽核问题的处理
1、稽核小组写出稽核报告稽核小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稽核情况写出《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报告书》(表10-7),并附稽核记录、工作底稿、证据等资料报处领导审核。
2、告知被稽核单位稽核情况稽核处根据稽核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石家庄市企业稽核情况告知书》(表10-8),并按有关规定对被稽核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提出稽核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将稽核结果告知被稽核单位,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其意见,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下达稽核意见书
1、稽核处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单位,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意见书》(以下简称《稽核意见书》[表10-9(1)],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2、对有违反法规行为的单位,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认真复核、双方确认的基础上,填写《稽核意见书》[表10-9(2)],并将《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单位。对查出少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对核查出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判刑不报,虚报冒领养老金和失去供养条件继续冒领供养亲属待遇的,填写《稽核意见书》[表10-9(3)],下达被稽核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处罚被稽核单位对市社会保险局下达的《稽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稽核处理意见的单位,稽核处填制《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10-10),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单位稽核档案稽核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被稽核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稽核文书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建档,统一编码,统一保存,以备咨查。
二、内部监督
(一)确定内部监督审核对象稽核处根据年度内部监督审核计划和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审核对象,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下发内部监督审核通知书稽核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向被审核对象下达《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监督审核通知书》(表10-11),将审核的内容、方法、时间、要求和需准备的资料告知被审核部门,要求被审核部门准备齐全待查资料,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稽核处到被审核部门实施审核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稽核证件。
(三)实施审核
1、审核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在职职工管理处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和缴费凭证,验证基金管理处对单位缴费记帐和个人帐户纪录的真实性;
3、审核新增退休人员年龄、缴费年限等退休条件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计发的退休待遇准确性;
4、审核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依据政策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5、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原始资料及个人养老金标准,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供养亲属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6、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基金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基金管理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准确性,是否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四)做审核笔录稽核人员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原始凭证,详细记录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核记录》(表10-12)表中。审核后把审核情况告知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并交换审核意见,审核人和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内部审核记录上签字。
(五)提出内部审核意见稽核处根据审核记录和有关规定,填写《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核意见书》(表10-13),对被审核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送交被审核部门落实。被审核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写出报告,并及时送交稽核处。
(六)建立内部审核档案稽核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被审核部门整改情况,及审核中各种证据、审核文书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建档,统一编码,统一保存,以备咨查。
三、稽核统计报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统计表》(表10-14)、《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月报表》(表10-15)、《石家庄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月汇总表》(表10-16)、《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汇总表》(表10-17),均为我市各级社保机构稽核工作业务报表,由社保机构稽核工作统计人员具体填写,稽核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备领导参考和综合计划部门汇总统计。稽核统计报表中有需说明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说明。稽核统计报表要求在每月的25日前完成并报出。
第十一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计管理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计管理环节主要包括统计业务基础数据、编制统计报表、编写统计分析报告与报表、业务资料管理、编写年度养老保险综合概况等内容。
一、统计业务基础数据
(一)统计市本级业务基础数据综合计划处在市本级月结算基础上,统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基金管理等业务基础数据,而后进行汇总,编制月报。在职职工业务基础数据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中断人数、新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离退休人员业务基础数据包括:离退休人数、新增退休人数、死亡人数、社会化管理人数、应发放养老金人数、发放金额等;基金管理业务基础数据包括:基金征集额、清欠额、企业欠费额等,以上业务基础数据均由计算机管理程序自动生成。
(二)统计县(市)区业务基础数据
1、县(市)区报表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每月初向市社会保险局县(市)区处上报各类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2、汇总县(市)区业务基础数据县(市)区处统计人员每月初根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上报的统计报表,汇总其养老保险业务基础数据(业务基础数据内容同市本级),编制县(市)区级月统计报表,并按时报到综合计划处。二、编制统计报表综合计划处按照统计报表要求,分别对市本级、县(市)区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中断人数、新参保人数、离退休人数、新增离退休人数、死亡人数、社会化发放人数、应发放养老金、缴费基数、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金征集额、企业欠费额、清欠额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月、季、年统计报表。
(一)编制月报综合计划处在每月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月统计报表:
1、《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月报表》(表11-1)(冀劳社统险1号);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月报表》(表11-2)(劳社统险3号)。
(二)编制季报综合计划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季度统计报表: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11-3)(冀劳社统险7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表》(表11-4)(劳社统险8号);
3、《稽核缴纳社会保险费与验证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汇总表》(表11-5)(劳社统险16号)。
(三)编制年报综合计划处在每年12月份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年度统计报表: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11-3)(冀劳社统险7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表》(表11-4)(劳社统险8号);
3、《稽核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汇总表》(表11-5)(劳社统险16号);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情况表》(表11-6)(劳社统险9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表11-7)(冀劳社统险17号)。
三、编写统计分析报告与报表
(一)编写统计分析报告综合计划处每月、季度、年度在收集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后,对主要基础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现状,预测未来,分别写出月统计分析、季度统计分析和年度统计综合分析报告,为局领导提供业务数据资料和决策依据。
(二)上报统计报表综合计划处在每月5日前,季后15日前,次年1月底前分别把月报、季报、年报上报到省社会保险局及有关部门。上报前填写填报单位、填报人,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四、业务资料管理
(一)业务表格使用管理在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中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业务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处室传递信息的业务表格,送出与接收的业务处室要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二)业务资料归档养老保险各种业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送交档案室保管。电子业务数据,由信息中心做好电子文档备份工作,确保业务数据安全运行,不丢失。
五、编写年度养老保险综合概况综合计划处每年初,在编制上年度统计报表基础上,依据上年度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写《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综合概况》,并印刷成册,作为内部资料,供局领导查阅,并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章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环节主要包括个体人员参保范围、参保规定、首次参保、续保、个人缴费、缴费记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退休手续等内容。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一)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力市场、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我局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省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六)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个体人员首次参保
(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档案保管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12-1),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重点审核《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有关内容:
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分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2、出生日期:按《职工招工表》、《入伍登记表》等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写。
3、首次建立原因:指职工首次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分别填写新招工、学生分配、转业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统筹范围内转入、其他。
4、恢复缴费原因:分别填写再就业、本社保机构范围内调动、其他。
5、参加工作日期:指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
6、户口性质:分别填写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7、个人身份:分别填写工人、干部、农民工、个体、其他。
8、用工形式:分别填写合同制、聘用制、临时工、非全日制、其他。
9、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从事的按国家规定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种名称。
10、从事特殊工种月数:指参保人员1994年10月底以前及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月数。
11、参保登记日期:指参保人员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期。
12、首次缴费日期:指实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开始缴费的日期。
13、建立个人帐户日期: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日期。
14、视同缴费月数:指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月数填写,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15、帐户前实际缴费月数:指实行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
16、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数额填写。
17、申报缴费情况:指参保职工首次缴费或恢复缴费之月,应申报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月数。月工资收入指参保人员当月全部工资收入,需要补缴的写明补缴起止年月。
(四)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补缴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信息档案。
四、个体人员续保
(一)办理续保手续个体人员续保时,由存档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存档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个体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续保人员提供的续保相关证件资料,查阅《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核对缴费记载情况、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项目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情况。
(四)完善个体续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恢复”操作窗口补录个体续保人员个人编号、恢复原因、补缴等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缴费人员由中断缴费恢复为正常缴费。
五、缴费
(一)缴费基数核定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最低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缴费时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进行申报,个体参保处或地税部门指定的收费银行根据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二)缴费比例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0%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1、每月1日至3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四)补缴时间认定由于种种原因,个体参保人员没有按时参保缴费的,在首次参保时需按下列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1、原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补缴;
2、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起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录之月起补缴;
3、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补缴;
4、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从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五)个人缴费
1、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现金,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代收费网点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3、缴费后银行开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交缴费者作为个人缴费凭证。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作为个人帐户对帐的依据。
(六)退费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六、缴费记帐
(一)个人帐户记帐个体人员缴费后,代收银行微机自动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录个人帐户,市地税局每月分两次向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对个体人员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确认,实现个人帐户记录。未经基金管理处确认的,个人帐户记录视为无效记录。跨年度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的个人帐户,直接记入补缴当年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计息信息中心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息和计算办法,对上一年前个人帐户进行计息。
(三)个人帐户对帐
1、打印《对帐单》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表5-1),发给个体参保人员。
2、个人帐户对帐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表5-1)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平时可到一楼业务大厅利用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3、个人帐户修改调整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表5-1)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12-2)。业务员进行审核,确需修改调整个人帐户的,经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个人帐户修改专管员进行修改调整。个人帐户修改调整按第五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四”个人帐户对帐要求办理。
(四)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1、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个体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向个体参保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对帐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待遇审核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业务员签字,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其亲属持主管局长审批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之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转入单位后,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只需个体参保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办理转出中断手续时,需出示调入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证明,个体参保处按单位为本人缴费的时间做中断;未出示证明的,按办理转出时间做中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八、办理退休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体参保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退休中断专用章”。由个体参保人员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本人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退休审批表》(表6-1),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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