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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十三)
2006-06-30 17:09:48
第十二章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环节主要包括个体人员参保范围、参保规定、首次参保、续保、个人缴费、缴费记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退休手续等内容。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一)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力市场、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我局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省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六)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个体人员首次参保
(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档案保管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12-1),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重点审核《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有关内容:
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分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2、出生日期:按《职工招工表》、《入伍登记表》等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写。
3、首次建立原因:指职工首次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分别填写新招工、学生分配、转业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统筹范围内转入、其他。
4、恢复缴费原因:分别填写再就业、本社保机构范围内调动、其他。
5、参加工作日期:指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
6、户口性质:分别填写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7、个人身份:分别填写工人、干部、农民工、个体、其他。
8、用工形式:分别填写合同制、聘用制、临时工、非全日制、其他。
9、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从事的按国家规定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种名称。
10、从事特殊工种月数:指参保人员1994年10月底以前及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月数。
11、参保登记日期:指参保人员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期。
12、首次缴费日期:指实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开始缴费的日期。
13、建立个人帐户日期: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日期。
14、视同缴费月数:指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月数填写,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15、帐户前实际缴费月数:指实行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
16、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数额填写。
17、申报缴费情况:指参保职工首次缴费或恢复缴费之月,应申报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月数。月工资收入指参保人员当月全部工资收入,需要补缴的写明补缴起止年月。
(四)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补缴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信息档案。
四、个体人员续保
(一)办理续保手续个体人员续保时,由存档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存档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个体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续保人员提供的续保相关证件资料,查阅《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核对缴费记载情况、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项目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情况。
(四)完善个体续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恢复”操作窗口补录个体续保人员个人编号、恢复原因、补缴等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缴费人员由中断缴费恢复为正常缴费。
五、缴费
(一)缴费基数核定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最低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缴费时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进行申报,个体参保处或地税部门指定的收费银行根据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二)缴费比例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0%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1、每月1日至3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四)补缴时间认定由于种种原因,个体参保人员没有按时参保缴费的,在首次参保时需按下列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1、原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补缴;
2、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起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录之月起补缴;
3、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补缴;
4、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从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五)个人缴费
1、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现金,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代收费网点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3、缴费后银行开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交缴费者作为个人缴费凭证。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作为个人帐户对帐的依据。
(六)退费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六、缴费记帐
(一)个人帐户记帐个体人员缴费后,代收银行微机自动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录个人帐户,市地税局每月分两次向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对个体人员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确认,实现个人帐户记录。未经基金管理处确认的,个人帐户记录视为无效记录。跨年度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的个人帐户,直接记入补缴当年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计息信息中心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息和计算办法,对上一年前个人帐户进行计息。
(三)个人帐户对帐
1、打印《对帐单》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表5-1),发给个体参保人员。
2、个人帐户对帐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表5-1)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平时可到一楼业务大厅利用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3、个人帐户修改调整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表5-1)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12-2)。业务员进行审核,确需修改调整个人帐户的,经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个人帐户修改专管员进行修改调整。个人帐户修改调整按第五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四”个人帐户对帐要求办理。
(四)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1、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个体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向个体参保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对帐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待遇审核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业务员签字,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其亲属持主管局长审批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之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转入单位后,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只需个体参保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办理转出中断手续时,需出示调入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证明,个体参保处按单位为本人缴费的时间做中断;未出示证明的,按办理转出时间做中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八、办理退休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体参保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退休中断专用章”。由个体参保人员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本人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退休审批表》(表6-1),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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