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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二)
2006-07-31 19:48:16
二、 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 原企业职工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时,可按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现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固定工为1993年1月,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为1986年10月,临时工为1990年3月,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 [!!]  个体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三)                                 三、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与退休待遇 1、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底建立个人帐户之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中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到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补缴或补缴不满15年的,则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 3、“中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按规定将个人帐户一次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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