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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险[2005]31号
2006-10-25 16:54:23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的规定和省、市养老、工伤保险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决定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与养老保险捆绑推进,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在7月31日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在7月31日前未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从8月1日起将强制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自动结算其工伤保险费。纳入后企业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按时缴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凡符合《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缓缴条件的,在7月31日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缓缴手续。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在7月31日前补清欠费。逾期既不办理缓缴手续,又不补缴欠费的,按规定从8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由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三、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石劳社便字[2005]15号),公布了石家庄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3601,月平均工资为1134元。从2005年7月开始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下限60%为680元、上限为300%为3402元。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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