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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计算伤残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7-06-08 11:19:08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石劳社[2007]57号)要求,我市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6911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10元。现就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和伤残待遇计发基数等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核定: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846元(60%),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4230元(300%)。
2007年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鉴定为需要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应按照1410元为基数计发。2007年发生工伤致残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846元为基数计发;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4230元为基数计发。
为方便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征缴工伤保险费时取整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采取见分进元的计算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调整基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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