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 | | 2007-10-31 11:07:15 | 市劳险[2007]34号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石劳社[2007]64号)文件精神,为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社保局反馈。 附件 1、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 2、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延长申请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 参保 通知 抄送:石家庄市劳动保障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2007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3000份)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一、 参保范围 (一) 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出示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无证明的一律按未参保处理。 (三) 在我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市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在各县(市)、矿区施工的,可到施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二、 参保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参保方式:一是按正常企业参保,二是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参保方式。 (一) 按正常企业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包括施工项目中使用的农民工)参保,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其参保办法如下: 1、参保登记。企业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处(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开户。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处(科)核实后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工伤保险处(科)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填报《石家庄市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和《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业务员审核上报的证件资料,确定行业类别和缴费费率,录入人员基本信息,给予单保单位单位编号,打印结算单。社会保险登记处(科)凭结算单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如有新增临时用工(农民工),及时填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如有减少填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全面、详实的基本信息档案,并以此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4、按月申报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申报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职工工资有变化的填报《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月报表》,经业务员审核后,核定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结算。对于申报缴费后又发生的新增人员也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情况表》,费用在次月结算。 5、欠费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号)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连续欠费超过6个月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全额补缴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 (二)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为所有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或按《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含追加合同款)的20%为基数(视为工资总额),费率1.5%(不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标准,由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保办法如下: 1、签订协议。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携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工程招标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一式3份),签订协议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登记。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协议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登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参保开户。登记后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等资料到工伤保险处(科)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该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凭据和《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石家庄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4、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填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进展用工发生增减变化,应及时上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人员增加时上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人员减少时上报《石家庄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信息挡案,并以此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5、工期延长。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持《建筑施工补充合同》和《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填写《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期延长申请表》。经批准后,其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期限有效顺延,此间发生的工伤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三、实行事故快报制度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把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救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有效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和用工情况的检查,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四、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救治绿色通道 以工程建筑项目参保的单位,在发生工伤时,可以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并要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治疗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先垫付,待认定工伤后携带医院收费票据和治疗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长期住院或需要康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协议医疗机构记帐,其费用直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办法 (一)按正常办法参保的,企业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首先进行工伤职工参保信息确认,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审批手续。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职工的待遇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规定执行。按正常办法参保的,工伤待遇以发生工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按建设项目参保的,统一按照本人受伤时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 (三)工伤保险支付办法。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1-4级的 ,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自愿一次性结清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结清定期伤残津贴,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一次性结清定期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凡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本人申请均装入工伤职工档案留存。 六、设立参保公示牌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必须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已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参保时间、参保人数(其中农民工人数)、缴费金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等。 七、工伤保险服务机构 市工伤认定机构电话:0311﹣88625861 市工伤认定机构工伤事故快报电话:0311﹣88625861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申报电话:0311﹣88625860 0311﹣88625862 0311﹣88625805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事故快报电话:0311﹣88625865 0311﹣88625864 0311﹣88625866 0311﹣88625894 附件1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 甲方(经办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建筑施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必须是具有《河北省招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合同》的合法建设项目。 2、乙方_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自_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月__日24时止为工伤保险协议有效期 。 3、乙方一次性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计算办法。 A:工伤保险费=合同价款( )×20%×1.5% 。 B:在建工程项目中途参保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 工伤保险费=[合同价款( )×20%×1.5%]÷建筑施工合同总天数×建筑施工合同剩余天数。 4、甲方根据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凭据和《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书》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石家庄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5、乙方自工程开始前一周内,必须向甲方上报全部职工花名册(含农民工)。在建工程项目中途参保的应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同时上报职工花名册。乙方应按照实名制管理原则建立农民工参保备案登记制度,参保后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甲方上报变动人员名单,以便甲方能完整、准确的掌握参保职工信息。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工伤保险费不再增减。 6、乙方因为合同工期延长的,应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甲方上报《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期延长申请表》,办理参保协议期延长手续,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否则在工伤保险协议有效期满后发生的工伤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有效期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工伤认定部门和甲方报告,并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8、乙方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已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参保时间、参保人数(其中农民工人数)、缴费金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等。 9、在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和用工情况及职工信息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10、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机构业务、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负责人: 法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2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议期延长申请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名称 工伤保险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延长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延长原因 企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企业、经办机构业务各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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