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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处承办业务办理指南
2007-12-27 10:39:23
一、参保开户
(一)申报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表。
(二)办理程序
办理参保登记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工伤保险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按照营业执照确定单位行业类别和缴费费率。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1-3
号窗口(
88625860 88625862
)
二、缴费申报
(一)申报材料
1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
2
、职工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
3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
4
、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
5、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每月
10
日至月底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参保单位须按月申报缴费。缴费基数按石家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
至
300%
核定。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1-3
号窗口(
88625860 88625862 88625805)
三、转诊转院审批
(一)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
(二)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院签署意见,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6 88625894
)
四、特殊治疗项目审批
(一)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特殊治疗项目申请表
(二)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除紧急抢救外,单项检查费用
200
元以上的以及大型会诊、更换脏器等特殊治疗费用,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5 88625866 88625894
)
五、旧伤复发治疗审批
(一)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二)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须事先持工伤证件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做旧伤复发的确认,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5 88625866 88625894
)
六、待遇资格审核
(一)申报材料
1
、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
(二)办理程序
每月
10
日至
25
日,对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享受待遇资格。建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5 88625866 88625894
)
七、医疗待遇审批
(一)申报材料
1、
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2、
医疗诊断证明书;
3、
特殊治疗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特殊治疗项目申请表》;
4、
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5、
旧伤复发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
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单等;
7、
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
(二)办理程序
每月
10
日至
25
日对企业申报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材料,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进行审核、审批。对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不予审批。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5 88625866 88625894
)
八、伤残待遇审批
(一)申报材料
1、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2、
外省籍农民工一次性长期待遇申请书;
3、
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表。
(二)办理程序
每月
10
日至
25
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计算伤残待遇。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6 88625894
)
九、工亡待遇审批
(一)申报材料
1、
工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
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
外地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自愿领取抚恤金待遇申请书;
4、
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申请表。
(二)办理程序
每月
10
日至
25
日根据《工伤认定书》,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支持条件的计发工亡待遇。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5 88625866 88625894
)
十、供养亲属待遇审批
(一)申报材料
1、
工亡职工待遇申请表;
2、
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3、
生存证明,需提供户口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每月
10
日至
25
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计发供养亲属待遇。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6 88625894
)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审批
(一)申报材料
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2、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每月
10
日至
25
日报工伤保险处审批,审批后下达《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通知书》, 持通知书到指定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二楼业务东大厅
5-8
号窗口(
88625864 88625866 88625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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